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①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③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④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⑤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⑥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⑦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4)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5)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6)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7)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8)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9)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0)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