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9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法》规定,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
  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设置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这位负责人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
  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政策业务水平
  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知识。
  4.组织能力
  不仅要求自己是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还要能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5.身体条件
  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会计法》第三上八条*9款和第三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于2005年1月22日颁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包括: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负责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具备报考条件并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办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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