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为保护财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在单位内部进行相互制约、监督的方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员职责权限应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不符事项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见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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