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是财政法律制度的核心,而民主的财政是法治国家的基石,因此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预算立法,我国也不例外。1951年,政务院就颁布了《预决算暂行条例》,这个条例一直沿用了40年。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11章79条,章名分别为: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使之更具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国务院于《预算法》施行的同年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共分为8章79条。它根据预算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其中的有关法律概念,以及预算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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