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正确填写摘要、一级科目、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账户的对应关系、金额都应正确无误。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
  
  如果企业采用通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采取顺序编号法,即每一会计期间,都必须按月编制序号,不得采用按年或按季连续编号方法。
  
  如果采取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形式,则记账凭证应该按照字号编号法,即把不同类型的记账凭证用“字”加以区别,再把同类的记账凭证按照顺序加以连续编号,如“收字第××号”、“付字第××号”、“转字第××号”等。
  
  如果一项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一张以上的记账凭证时,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采取分数编号法。例如,一笔不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业务需要填制两张凭证,凭证的连续编号为5,则可编号“转字号”、“转字号”。前面的整数表示业务顺序,分子分别表示两张凭证中的*9张和第二张。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必须是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还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都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事项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行保管时,则应在附件栏目内加以注明。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1)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会计科目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2)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会计科目无误,只是金额错误。可按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3)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以堵塞漏洞,严密会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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