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特征
  (1)票据是债权凭证和金钱凭证——区别于物权证券(提单)和社员权证券(股票);
  (2)票据是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股票);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2.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四)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区分付款人与承兑人
  (1)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