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培训单位:
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严肃培训市场纪律,规范培训市场秩序,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有关规定,将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单位申报条件:
(一)、具备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的办学资质,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具有较好的办学声誉;
(二)、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的固定教学场所及必须的设施设备;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专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财会专业培训工作三年以上,或曾承担过本市财政部门委托举办的财会培训工作;
(五)、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培训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设立申请报告;
(二)、培训单位的资质证明;
(三)、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现状(包括单位概况、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生活服务等情况);
(五)、有关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实施方案和教学计划;
(六)、师资认定申请表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学历、职称、职务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请各培训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嘉兴市财政局会管处(地址:环城西路55号 联系人:吴盈盈 电话82031504);
(二)、培训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证明的培训单位,我局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培训单位在招收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过程中,不得恶意竞争,不能夸大性虚假宣传,在广告宣传中不能出现误导性的宣传语句,如有上述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
嘉兴市财政局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