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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构成 制定机关或发布机关 典型例子 法律效力 
会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6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规范会计工作的*6准则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次于《会计法》 
会计部门规章 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 “×××办法”“×××准则”
“×××制度”“×××规范” 
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四川会计管理条例》 最低,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概念 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回避
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如何
回避 
直接领导关系: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
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侄等)以及近姻亲关系
(岳父岳母和女婿,公婆和儿媳等)
三、伪造、变造
行为 概念区别 后果 
会计资料的伪造、变造 伪造:无中生有(从无到有) 变造:篡改事实(从真到假) 1.通报 
2.罚款(单位:5千~10万,直接责任人:3千~5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的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1.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四、凭证错误的更正
项目 更正方法 
原始凭证错误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非“更正”,原则性规定)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记账凭证错误 1.记账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更改 2.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用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 
3.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并据以入账
五、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会计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注 意 区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 财政部门监督所有单位,其他部门监督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督的部门,但不属于监督体系 
六、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责令改
正/通报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其他处分形式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会计法》第42条 责令限期改正 ⑴单位: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 
⑵责任人: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会计法》第43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44条) 通报 ⑴单位:5000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⑵责任人: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 
√ 撤职直至开除 √ 
七、票据出票日期的规范填写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1、2、10 前加“零” 
日:1-9,10、20、30 前加“零” 
日:11-19 前加“壹” 
日:21-29,31 — 
 
【提示】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八、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事项 经营性存款人
处罚金额 
非经营性存款人
处罚金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  
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000元 1000元 
⑴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⑵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⑶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⑷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⑴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⑵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⑶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⑷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⑸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账户名称 开立方式 用途 开户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制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 ⑴营业执照正本 
⑵批文、登记证书、证明 
⑶税务登记证 
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制 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 
⑵存入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 
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⑵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⑶借款合同 
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核准制 专项资金收付 
(能否存取现金不同账户规
定不同) 
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⑵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⑶批文、证明 
 其他:备案制   
临时存款账户 核准制(注册验资、
增资验资的除外) 
临时资金收付 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⑵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⑶批文、安装合同 
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 备案制 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款 能证明有效身份的证件
十、银行账户相关的重要时效

立 
向人民银行备案 5天 人民银行审核答复 2天 
 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5天 
 账户可以开始使用 3天后 

更 
向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5天 
 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 2天 

销 
申请撤销 破产起5日 
 答复撤销并通知其他银行 2天 
 其他银行答复 2天 
 办理撤销 3天 
 强制撤销: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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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出票人 银行 单位 银行 单位/个人 
付款人 银行 银行/单位 银行 银行 
付款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 确定金额 确定金额 确定金额 
付款时间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定日/出票后定期/ 见票后定期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使用主体 单位/个人 单位 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 
提示承兑 无需承兑 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定日/出票后定期: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出票日起1个月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付款期限 不存在付款期限 不超过6个月 不存在付 款期限 
提示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
期的处理 
代理付款人(开户)银行不予受
理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权利时效未过) 未按规定情形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仍有追索权,出票人仍应支付票款 
票据权利时效 出票日起2年 到期日起2年 出票日起2年 出票日起6个月 
挂失止付 现金 √ 现金 √ 
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十二、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种类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记载⑴表明“汇票”字样 ⑴表明“本票”字样 类同商业汇票 
事项 ⑵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⑶出票或确定的金额(银行汇票为出票,商业汇票为确定) 
⑷付款人名称 
⑸收款人名称 
⑹出票日期 
⑺出票人签章 
⑵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类同银行汇票,少“付款人名称” ⑴少“收款人名称” 
⑵可授权补记: 
①支票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
事项 
⑴付款日期:未记载——见票即付 / / 
 ⑵付款地:未记载——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⑴付款地:未记载—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⑴付款地:未记载—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⑶出票地:未记载——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⑵出票地:未记载—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⑵出票地:未记载—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 无 无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十三、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税率 17%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征收率3% 
低税率 13% 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 
11% 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 
零税率 ⑴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十四、增值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项目 销售额 含税折算 
销售额 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需将含税换算成不含税的情况: 
(1)题目给出的金额为价税合计或含税价 
(2)题目提示开出普通发票 
(3)零售的价格、价外费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  
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十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
销售结 算方式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专用发票开具时
间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  
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  
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约定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⑵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⑶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货物发出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⑵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或  
视同提供应税服
务的 
⑴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⑵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货物移送的当天
十六: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内容 
公开招标(主要方式) 概念 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提示1】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提示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邀请招标 概念 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⑴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概念 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⑵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⑶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⑷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概念 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10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⑴只能从*10供应商处采购的 
 适用情形 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概念 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十七、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区别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 
性质不同 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作用范围不同 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表现形式不同 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成文的法律文件 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保障机制不同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既有国家法律的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评价标准不同 以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其行为是否违法 以善恶为标准来判定人们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规范 
 
▎本文由Lyn.lin汇集整理,系高顿网校编辑团队汇编作品,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gaoduncy),每日为您推送*7鲜的考试动态、最绝密的内部资料、*3质的高清网课,助您踏上会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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