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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政府采购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注意:1、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2、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同时包括单位自筹配套资金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以上政府制定)4、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五)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
(六)、政府采购方式(注意考单选题)★★★
采用方式
供应商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公告
不特定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方式
投标邀请书
随机邀请3家以上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方式
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
不少于3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方式
直接采购
1家
(1)只能从*10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方式
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3家以上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必看(增加的考点):
1、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4、?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5、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