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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十项一般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不依法设置账簿。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可以分类记忆,涉及原始凭证的一项,涉及账簿的三项,涉及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项,涉及会计资料保管的一项。由于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属于会计资料的范围,所以可归纳为涉及会计资料的一共六项。另外四项分别涉及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会计监督、任用会计人员。
2.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 000~50 000元,个人2 000~2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