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被征用土地农民可选择养老险参保项目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夏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举措旨在统筹解决全区近22.3万被征地农民及未来新增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据介绍,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为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宁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按照要求,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实施征地的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具体抽取比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自意见实施之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实施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一次性全额划转。2012年1月1日起至该意见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实施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该意见公布实施后的1年内全额划转;对划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困难的市、县,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逐年划转,最迟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补缴完毕。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川区县(市、区)力争8月底前全面开展,山区县(市、区)12月底前提交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