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14年6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