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需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股份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股东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明确,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应如何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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