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于2008年3月份购置住房一套,2012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该住房归女方所有,后一直为女方生活*10住房。现该女方将该住房进行转让,请问是否可享受转让自用五年以上*10家庭生活住房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10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产,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10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购置的时间按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2、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9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高顿网校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每天一篇的心灵鸡汤:人生有过去与未来,而我们能真正把握的却只有现在,关上心灵的窗户,你也就是关上了倾听与倾诉,你也就拒绝了所有的渴望与关怀,人有时真的很奇怪,即使是梦境,也会有理性的克制。理性是一种保护,提醒你,不要奢望太多,奢望过多的就会跌的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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