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在购买手机时,商家给予了一年话费的赠送,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对企业按房改成本价出售住房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上一年度经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的企业,在今年应如何缴纳堤围防护费?
 
  答:根据《广州市水务局等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水〔2013〕14号)的规定,凡上一年度经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的企业,如当年度上半年(1~6月)营业(销售)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当年度上半年度可暂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如上述企业当年度经审核不符合“专业批发”企业标准,上半年少缴的堤围防护费需在下半年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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