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2013年12月计提的工资,在2014年1月份进行了发放,该笔工资能否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在2013年12月计提但没有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应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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