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购买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红及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个人出售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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