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广州地税获悉,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6月9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无论企业盈亏,均需汇算清缴
 
  广州地税指出,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属于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网上、前台两种方式均可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方式完成。无论采取哪种申报方式,纳税人都必须先根据实际情况在电子报盘文件中选择其中之一,在网上下载后,按规定录入申报数据后保存。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上传报盘文件后确认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携带电子报盘文件(用U盘装载)和规定的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是否要进行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从2013年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也要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点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高顿网校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每天一篇的心灵鸡汤,供大家欣赏:缘分来临的时候,它给了我们一瞬间触电般的感觉,缘分尽了的时候,它让我们久久不能释怀。因此,放下已经失去的,珍惜现在拥有的,才是最重要的。《缘分》

 

 高顿网校官方微信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