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一、向地税机关申报的企业范围
 
  由地税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二、报送期限
 
  与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一致,2013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应在2014年6月9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三、报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9张表,其中,《关联关系表》(表一)、《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企业必须填报,其他报表若无发生的,可不报送。企业可在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税务风险提示
 
  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延期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业务的企业不能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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