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为员工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如何计算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先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公式①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公式①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公式①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全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此外,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已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但发现有误,如何修改?
 
  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2013年度汇缴期限为2014年6月9日前),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发现申报有误的,只能通过上门申报方式重新办理申报,如果涉及应补缴税款,要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末尾,高顿网校的小编供大家欣赏一篇心灵鸡汤:别想着来日方长,世上最愚不可及的事,莫过于胸有大志,却又虚掷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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