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无论是否利用,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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