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岩金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适当提高:
  1、岩金矿石:由原来的一等矿山7元/吨、二等矿山6元/吨、三等矿山5元/吨、四等矿山4元/吨、五等矿山3元/吨、六等矿山2元/吨、七等矿山1.50元/吨提高到一等矿山10元/吨、二等矿山8元/吨、三等矿山7元/吨、四等矿山6元/吨、五等矿山5元/吨、六等矿山4元/吨、七等矿山3元/吨。同时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
  2、磷铁矿:由原来的1元/吨提高到4元/吨。
  3、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的规定执行。即:1)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2)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3)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4)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文章来源: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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