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该通知明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6可上浮20%。广东省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小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6可上浮50%。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原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此外,地税部门提醒,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名词解释: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
  文章来源:广州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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