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9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个体工商户利用自己的车辆为其他企业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文章来源:广州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