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申报税款,居然没被罚款?市民小王向记者报料称,他刚入职一家公司做会记,对公司的各项业务不太熟悉,上月漏报了一项临时性业务的营业税。后来,收到了《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部门主管就此情况在公司内部进行了批评教育,小王还特别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向公司申请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结果,小王在限期内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只收取了税款的滞纳金,没有对公司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居然没有对公司进行罚款,我以为会罚个一两百呢。”小王说。他告诉记者,正常应该会罚款,不罚有点奇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写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他向记者展示了税务机关寄发的《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并发出疑问:“究竟这一次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疏忽,还是这种情况以后不用罚款呢?”
  记者通过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介绍,从2014年7月起,我市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执行。该办法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适当调低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发生频率较高的、危害程度较低的税收违法行为尽可能归入处罚基准的“较轻”档次,给予较低的行政处罚;将少数社会违害程度大的情形,才归入“严重”档次。
  针对小王这种情况,工作人员详细进行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小王公司一时大意忘记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程度属于“轻微”,税务机关采取的处罚基准为不予处罚。
  据了解,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该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同时,该办法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较轻(或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记者将工作人员的解答转述给小王,问他如何看?小王的回应是:幸好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前改正,违法程度较轻。通过这次教训给自己提个醒,以后要避免非主观故意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文章来源:广州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