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为员工负担“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已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进一步强调,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2、非居民企业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即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公司分立,新设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是否需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章来源:广州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