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的李先生刚刚在网上签约买了一套二手房,听说花都地税现在有了网上预约办税系统,他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进行了预约,没想到第二天去办税服务厅排队办税,十分钟不到就到自己了,根本不用像朋友们所说的要排半小时的队,他立刻就将预约办税省时省力的消息发到了朋友圈。据了解,花都地税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五化”措施为抓手,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工作。据花都地税有关人士介绍,“五化”的具体措施如下:一是行政审批透明化。该局不断深化税收专业化征管改革,完善、梳理管事制业务事项,编写业务流程,实行“管、评”分离,同时规范调整现有税收征管程序,减少涉税业务的前置审核环节,真正做到还责、还权于纳税人。二是纳税服务高效化。自该局纳服分局集中管理新华、雅瑶两个城区办税服务大厅后,纳税人次均等候时间由原来的25分钟缩短为现在的15分钟。9月底个人房产交易办税网上预约系统正式成功上线,实现24小时全城预约、政策指引全面公告、办税时间全面提速的预期目标。三是首问责任制度化。在全局范围内学习首问责任制度等省、市局相关实施办法,树立主体意识,明确首问责任人、首问职责的定义和执行要求。建立首问责任登记制度,对无法即时办理或回复的疑难问题,做好首问记录,全程跟踪,做到去向清楚,责任明确,事事有回音。四是办税事项简易化。通过业务前置、流程优化等措施,将办税业务流程优化整合,同时增加协税员数量,加强导税咨询、资料预审和纳税辅导,加快纳税人办税效率,充分体现便民高效,提高纳税服务质效。五是税企交流多样化。定期召开税企座谈会,深入企业调研辅导,并建立税企QQ群、微信群等多样化交流平台,及时上传办税规程和税费政策,解答纳税人咨询。
  罚款多少有规可依
  忘记申报税款,居然没被罚款?市民小王向记者报料称,他刚入职一家公司做会记,对公司的各项业务不太熟悉,上月漏报了一项临时性业务的营业税。后来,收到了《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部门主管就此情况在公司内部进行了批评教育,小王还特别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向公司申请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结果,小王在限期内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只收取了税款的滞纳金,没有对公司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居然没有对公司进行罚款,我以为会罚个一两百呢。”小王说。他告诉记者,正常应该会罚款,不罚有点奇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写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他向记者展示了税务机关寄发的《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并发出疑问:“究竟这一次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疏忽,还是这种情况以后不用罚款呢?”
  记者通过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介绍,从2014年7月起,我市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执行。该办法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适当调低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发生频率较高的、危害程度较低的税收违法行为尽可能归入处罚基准的“较轻”档次,给予较低的行政处罚;将少数社会违害程度大的情形,才归入“严重”档次。
  针对小王这种情况,工作人员详细进行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小王公司一时大意忘记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程度属于“轻微”,税务机关采取的处罚基准为不予处罚。
  据了解,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该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同时,该办法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较轻(或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记者将工作人员的解答转述给小王,问他如何看?小王的回应是:幸好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前改正,违法程度较轻。通过这次教训给自己提个醒,以后要避免非主观故意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退休返聘人员如何征个税?
  老张退休后被一家公司聘为技术人员,每月取得公司支付的报酬3000元。一次偶然机会,老张和朋友聊起这件事,朋友提醒老张说:“听说这种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税额比工资薪金所得要高,这样的话老张你不如享享清福,每天去公园散散步更好,何必还费心工作呢?”听了朋友的话,老张心里顿时疑惑起来,为了搞清楚情况,老张拨通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了解。
  工作人员了解到老张的具体任职情况后,向他解释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经过工作人员的详细解释后,老张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他的情况完全符合文件中四个条件,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老张目前每月返聘所得小于法定扣除数3500元,他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额为零。
  【12366咨询台】
  1、现行小微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如何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5的项目。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对外营业的高校附属的招待所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87)财税地字第014号)规定,高等学校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文章来源:广州海珠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