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是一间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自店铺开业以来,一直没有缴纳社保费,于是张阿姨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了社保费正常补缴业务,当张阿姨准备拿缴款书到银行交钱时,发现缴款书上有一项滞纳金,补缴社保费也需要加收滞纳金?对此,张阿姨疑惑不解,于是咨询了地税部门。
  针对以上情况,税务部门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的欠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地税部门提醒,对所属期在2011年7月之前的欠费,限缴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对所属期在2011年7月后的欠费,限缴日期为所属期当月的最后一天。滞纳金由地税征收系统在清缴社保费时,自动根据限缴日期计算。请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社保法相关规定依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以免在以后的补缴中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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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广州增城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