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Capial adequay)指一家银行的资本比率达到或超过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最低资本比率即风险加权资产的8%,这些资本可由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及三级资本构成。

 

其中,一级资本至少须占风险加权资产的4%,其余可为二级资本以及只针对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可对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进行调整。

 

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的资本应保持既能经受还帐损失的风险,又能正常运营,达到盈利的水平,这是衡量一家银行业务经营情况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标志。

 

资本充足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银行资本能够抵御其涉险资产的风险,即当这些涉险资产的风险变为现实时,银行资本足以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

 

其二,对于银行资本的要求应当适度,如果过高会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及其资产的扩张。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总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即限制在核心资本的100%以内。

 

目前,对资本充足性的衡量主要根据管理会计原则,广泛地使用比率形式,这也是《巴塞尔协议》重点推荐的方式。

 

这些比率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称作负债比率或传动比率(The Gear Ratio),包括资本存款比率和资本对负债总量比率;

 

另一类称作资本比率或风险资产比率(Risk Assets Ratio),包括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和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

 

负债比率一般定义为资本和银行负债总量的比率。银行负债总量为总的存款或表现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债权或产权要求。

 

通过对负债比率的控制,银行的监管者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在既定的资本金来源的情况下扩展其经营的能力。

 

这一比率的最大优点是简明,对于银行来说,它允许最大的操作灵活性,因为它不对银行的资产组合结构强加限制;

 

对于监管者来说,它不要求对个别银行经营的有关风险做.出任何事先判断。然而,这一比率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这个比率难以把那些不具完全信用风险的表外账户的活动放到资本充足性上来体现,因此银行只需通过金融创新把业务移到表外账户上,就能够轻易地绕过资本管制;

 

其次,它无法体现资产组合的风险,同时又不对银行的资产组合结构加以限制,诱使银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

 

这些弊端导致许多国家纷纷寻求建立在加权风险资产上的更加完善的资本充足管制手段。

 

这种情况下,风险资产比率就作为一种更为有效的监管手段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