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金融小课堂开课了,为同学们分享的是错向风险和风险负担的介绍,下面一起跟着高顿FRM小编学习吧。
 
金融,错项风险,风险负担
    一、什么是错向风险
按照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SDA)的定义:错向风险是发生在”对交易对手的暴露与交易对手的信用质量反向相关“时的一种风险。简单地说,当违约风险和信用暴露一起增加时,它就会出现。
错向风险又分为一般错向风险(General Wrong Way Risk)和特定错向风险(Specific Wrong Way Risk)。一般错向风险是指PD与一般市场风险因子之间的正相关性;特定错向风险是指由衍生品交易特征导致的PD与EAD之间的正相关性。
当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与一般市场风险因素正相关,就会出现一般错向风险。如:利率波动会导致衍生工具交易价值的变化,从而影响衍生交易发行人的信用。新兴市场交易对手违约的可能性也会随着其国家及货币风险的增加而增加。由于一般错向风险的存在,交易时交易对手的实际风险暴露可能大于预期暴露。由于交易的特性或结构引起交易对手的暴露与其违约概率正相关,就会出现特殊错向风险。如:交易对手以自己的股票或关联机构的股票作为抵押品,或购入某金融机构发行的认沽其自身股份的股票期权。
    二、什么是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
我国规定了风险负担的基本适用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哪一方就应当承担该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因此,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就表现为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主要涉及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条件以及一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等。
风险负担在法律上有不同主张:
1、主张由债权人负担,即认为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免除给付后,债权人仍应为对待给付,损失风险由债权人负担;
2、主张由债务人负担,即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不得请求对待给付,损失风险由债务人负担;
3、主张由所有人负担,即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给付不能时,风险由标的物所有人负担,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为划分风险负担的时间界限。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多为非强制性规定,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我国立法未予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实际采所有人负担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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