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业务使网银资金转移迅速、隐蔽性强的特点也为不法分子实施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网银业务洗钱风险,已成为反洗钱工作面临的紧迫问题。98
  网上银行业务使金融服务从柜台延伸到网络,可全天候、全方位、实时办理各项金融业务,提高了支付效率,迅速积聚大量客户群体。与此同时,网银资金转移迅速、隐蔽性强的特点也为不法分子实施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安徽省银行机构频频报送以网银业务为主的可疑交易报告,金额巨大,分布地区广泛,涉及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如何有效防范网银业务洗钱风险,已成为反洗钱工作面临的紧迫问题。
  安徽网银业务发展趋势
  据统计,2012年末全国网上银行交易规模达995.8万亿元,同比增长26.7%。从安徽省网银业务发展来看,主要呈现如下趋势:一是网银客户渗透率逐年提高,且企业网银客户渗透率高于个人网银客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末,安徽省个人网银客户渗透率25.31%,企业网银客户渗透率48.57%。二是网银渗透率与社会经济水平存在一定关联。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活跃度较高,其网银客户渗透率显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网银交易量显著增加,突出表现在个人网银业务量的增幅上。如光大银行合肥分行2012年个人网银交易量较2011年增幅达164.58%。
  网银业务的洗钱风险及风控措施
  1.网银业务洗钱风险分析。一是网银信息单一化增加了客户身份识别难度,为洗钱提供账户支持。网银信息主要为HTML语言,靠网银系统主服务器判断各信息要素的“是”或“否”来核对客户身份。相对柜面身份识别,网银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渠道单一,缺乏综合性判断信息,从而限制了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持续身份识别,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假借他人账户实施交易提供了便利。
  二是网银功能多样性和交易便捷性,为洗钱提供资金流转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在网银信息系统中集成众多功能。客户仅靠一台电脑、一根网线,足不出户就可全天候获得银行服务。这为洗钱分子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资金交易平台,使得“黑钱”在金融机构之间的流转速度加快、交易范围扩大、交易金额大幅增加。
  三是网银交易隐蔽性与庞杂性,增生反洗钱监测难度。网银交易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交易主体模糊,交易主体操作交易指令,脱离了银行机构实体,只需使用密钥、数字证书等即可完成交易行为,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持卡人与交易行为之间的联系。其二交易轨迹模糊,网银交易跨地区、跨行别、无时限交易特性,使得设置虚假IP地址、拆分账户资金、开立过渡账户等各种方式来模糊资金流转轨迹成为可能。
  2.网银业务洗钱风险的防控措施。一是客户身份识别强化措施。为规避网银业务泛空间性带来客户身份识别上的缺陷,安徽省银行机构大多通过要求客户亲自办理、现场短信核对、提供多重身份证明、设定客户年龄限制等措施来防控网银账户开立环节的风险。从网银客户身份持续识别来看,银行机构采用了不同级别的客户身份认证措施,如数字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且不允许客户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核心身份信息。
  二是网银交易限额管理措施。安徽省多数银行机构在网银单笔交易金额和单日(或月)交易总额上进行了一定限制,用于加强网银交易监控。在限额设定方法上,近五成银行机构根据客户身份认证方式设置个人网银限额标准,超过三成银行根据企业申请或自定义设置企业网银限额标准,近四成机构能够根据企业客户类型或其交易类型进行限额监控。
  三是网银交易监测措施。安徽省各银行均能够通过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系统,以客户为中心实现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分析工作,网银交易包含其中。部分银行构建了专门的网银交易监测平台,如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风险监控系统”、建设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监控平台”等。
  网银业务洗钱风险控制存在的不足
  1.反洗钱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普遍缺乏网银业务反洗钱专项内控制度。目前,安徽省仅少数银行针对网银业务建立了专项内控制度,其他多数银行尚未搭建网银业务反洗钱专项内控机制。二是部门间协作存在一定障碍。各银行网银主管部门多为核心业务部门,其系统内话语权较高而反洗钱配合意愿较低,加大了反洗钱部门与其进行协作配合的难度。
  2.网银业务反洗钱监测能力有限。一是普遍缺少网银业务监测模型。目前,大多银行机构未随网银客户群的不断壮大、网银业务的不断创新、网银交易量的不断增加,及时对监测模型进行修正。二是基层银行的网银反洗钱监测权限不足。网银交易模式下,IP地址为重要监测信息,但从调研结果看,五成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农村银行机构)无法直接查询客户网银交易的IP地址,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金监测能力的提升。
  3.网银风险防范能力差异较大。一是不同银行间网银风控力度和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引致机构洗钱风险集中。如部分金融机构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放松洗钱风险防控,加之其本身孱弱的风控基础,产生了高风险客户向风控能力不足的银行集中的隐患。二是区域间网银风控力度和能力的差异,可能引致区域洗钱风险集中。调查发现,即使是同一银行机构,其网银风控力度和能力也存在明显的区域性差异,这主要与银行机构所处地域和反洗钱监管力度相关。
  对策建议
  1.人民银行层面。一是强化制度引导,给予银行机构必要的工作支持。鉴于网银业务的规模影响和发展速度,人民银行在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和报告标准的修订中,可考虑在报告要素中增添适于网银资金监测的要素项目,如客户IP地址等;在可疑交易报告参考标准中,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网银业务的客户主体、开户行为、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频度等要素的关注与分析,强化监测效果。
  二是人民银行在加强网银反洗钱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制订覆盖网银各业务环节的专项工作指引。该指引应突出网银业务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记录保存、资金监测分析技术要求和流程等方面的内容,有效引导银行机构从网银业务的事前防控、事中管理及事后监控的全流程视角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是注重不同监管工具的综合运用,加强对网银业务的分类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可充分利用现场检查、行政调查、现场巡查、风险评估、非现场监管等多种工具,加强对金融机构网银业务及其相关条线的监管,多渠道引导其强化网银业务反洗钱意识和能力。此外,鉴于当前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机构网银洗钱风险相对较高、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薄弱的实际状况,各级人民银行要重点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力度。
  2.金融机构层面。一是加大网银反洗钱信息技术资源配置,提高网银洗钱风险防控成效。各银行特别是尚未启动网银业务专项系统建设的机构,应加大网银信息技术资源配置,合理分配信息查询权限,确保反洗钱资金监测能够覆盖全部网银交易数据,详细查询网银交易信息、有效链接其他交易信息,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针对网银业务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
  二是合理构建网银反洗钱配套机制,弥补工作漏洞。由于反洗钱系统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银行应正视当前网银反洗钱工作基础和存在的漏洞,通过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稳步提升反洗钱工作成效。例如,初步建成网银业务监测系统的银行机构,强化网银业务系统监测数据与反洗钱监测系统数据的对比分析机制,弥补两个系统在数据监测上的不足。仅完成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业务系统的机构,还应通过“网银公转私”等能够有效链接两类业务信息的监测指标,扩展单一业务系统的监测范围。仅通过可疑交易系统监测网银交易的银行机构,一方面应进一步发挥可疑交易系统监测功能和人工识别力度,形成可疑交易数据二次筛选机制,强化网银业务可疑交易监测力度;另一方面应适当放宽基层银行机构网银交易数据查询权限,提高人工甄别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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