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破产的危机。在FRM的教材中,有一个知识点就是破产成本,今天高顿网校FRM小编就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破产成本是指企业支付财务危机的成本,又称财务拮据成本。它在负债率较高的企业经常发生。负债率越高,就越难实现财务上的稳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负债率过高导致公司破产,需要支付庞大的法律诉讼和清算费用;即使企业尚未破产,负债过多也会直接影响资金的使用,使企业在融资信誉度、原材料供应和产品出售等方面受到干扰,最终提高过度负债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破产成本的两种形式
  企业的破产成本主要有两种形式:破产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般而言,企业破产有两种常见理解方式:一种将破产等同于清算;另一种则认为破产是一个高价查证(costly state verification)的动态过程。正如Giammarino(1989)和Webb(1987)指出的那样,法庭上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披露隐藏的信息,向经理层询问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听取专业人士的证词等等。无论企业是重组还是清算,一旦进入正式的法律诉讼程序,都要耗费大量的查证成本。所以破产过程实际上大量浪费社会资源。而这些仅考虑了重组或破产过程中直接表现出的会计成本。因为企业一旦陷人财务危机,经营的低效率也带来各种机会成本的损失,这也是要浪费大量资源。这就表现为间接成本。 有研究表明,破产成本、破产概率与公司负债水平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当负债率达到某一水平后,破产成本与破产概率将加速上升,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拮据成本。所以,破产成本是制约企业无节制负债的重要约束条件。
  破产成本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由于中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量的国有企业面临破产或转制过程中,企业破产成本理论在中国具有较广泛的应用前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1.降低破产成本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尽管经营绩效较差、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极为普遍,但破产的比例仍很低,其中原因很多。国有企业的真正的所有者是国家,主要债权人是国有银行,那么,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和债权人身份一致,导致了实际承担的破产成本是相当大的。因此,1997年后,政府更愿意鼓励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来避免破产。但是,实际上企业选择清算还是重组,应该由企业和其利益相关者来决定,同时还依赖于法律的公平裁决。在国内主要是由国家经贸委按照发展前景等条件,推荐债转股企业,其依据是企业持续价值预期可超过清算价值,这种政策性措施并非债权人出于经济利益的市场行为。同样,类似于sT猴王和郑百文这样不予破产的案例,主要因为政府出于稳定社会的原因而干预,影响法院做出破产的公平裁决,实际上是继续消耗社会资源的一种不经济行为。
  2.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法规程序
  破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控制权的转移,如果债权人无法有效参与破产决策,则控制权就有名而无实,更谈不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了。sT猴王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大量子公司剥离,造成企业资产的大量缩水。这说明破产程序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企业债权人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对经营者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当事人惩罚不力,经营者不存在处罚机制或声誉上的约束机制;法律执行松懈,政府干预的非市场行为屡有发生。中国法律对债权人保护程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所以迫切需要制定出合理的破产程序。
  3.完善企业的退出机制
  改制前大量的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经营绩效差。因为企业没有事先根据自身不同的资产或经营性质控制好财务杠杆,忽视预期破产间接成本的负面效应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追究其本质原因是企业没有一个完善退出机制。所以,政府需要大力促进资产处置和债务二级市场的建设,减少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发展垃圾债券市场等金融创新工具,形成不同等级的企业债务,实时披露企业的债务风险并由市场定价。为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重组企业提供长期资本,也为企业破产提供通道。这也可以使企业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在面临破产或陷入财务危机这种特殊时期里,规范好各方利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创新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