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着成绩。
  2、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有应用价值的文章;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着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3、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4、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或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5、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本单位重大疑难财务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本单位带来经济效益,或对本单位有重大贡献。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获得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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