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万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 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民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在分析董事长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紧扣《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更何况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在分析总经理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指出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样,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在分析总会计师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重点分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强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公司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同时也应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1)2005年4月,为进一步拓展海外业务及与国际接轨,公司经过公开招聘,聘任了一位刚从英国留学回来的年仅24岁的会计学硕士王某担任财务部经理。王某系公司董事长的儿子,18岁即出国留学,成绩十分优异,读书期间即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了多篇西方会计理论方面的研究论文。为使公司会计处理更符合国际惯例,2005年7月王某经过调研后对公司的存货计价方法、摊销折旧规则等进行了调整,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有较大差异。2006年2月,会计师事务所以该公司会计政策选用及会计报表披露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设立了物资供应部。材料采购由供应部经理审批后交专门采购员实施,各项费用交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报销。2005年8月,采购员在采购时发现当地主要媒体宣传另一公司A产品正在开展促销活动,称其为高科技产品,可以替代本企业主要原料并能够节约成本30%,促销时间仅有两天。采购员认为时间过于紧张,来不及请示供应部经理,因此直接电告企业总经理,总经理决定采购100吨,价税合计100万元。采购员当即采购并由仓库验收入库,经总经理签字后办理了货款支付手续。后来生产车间反映,该批材料不适应生产要求,只能折价处理,造成损失30万元。总经理指示调整成本预算,将30万元损失记入正常材料耗费。
  (3)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分别设立。同时考虑到销售部门比较熟悉客户情况,也便于销售部进行业务谈判,确定授权销售部兼任信用管理机构。对大额销售业务,销售部可自主定价、签署销售合同。为逃避银行对公司资金流动的监控,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尽可能利用各种机会由业务员向客户收取现金,然后交财务部存放在专门的账户上。2005年7月,销售业务员甲联系到一个大客户,完成了300万元的销售任务,并将款项交财务部入账。2005年8月该业务员谎称对方要求退货,并自行从其他企业低价购入同类商品要求仓储部门验收入库,仓储部门发现商品商标都丢失,但未进行进一步查验,直接办理了各项手续(但没有出具质检报告)。财务部将退货款项转入业务员提供的银行账号。
  (4)2005年初公司财务部(未设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制定年度预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立即执行。发生采购失误事件后,财务部根据总经理的意向决定调整成本费用预算,并认为当年圆满完成了企业预算目标。
  (5)2005年初,为了提高各分公司的积极性,公司决定授予分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对外提供担保业务、是否对外投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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