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院为自收自支的国有事业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一人,分管科研的副院长一人,分管财务等其他工作的副院长一人,内设5个科研部及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等机构。该研究院尚未列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试点范围。现将该研究院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研究院的控制制度
*9章 总则(略)
第二章 预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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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由财务部负责人担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财务部为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批准年度预算,组织预算的分解,下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对预算管理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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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十六条 实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对于预算内的财务开支,除经财务部审核外,1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院领导集体审批;未列入预算的其他财务开支均由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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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是现金、银行存款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账,并妥善保管金库钥匙、银行票据及有关的密码,严防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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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购与付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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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于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应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领导集体审批后由行政部负责采购,财务部办理付款;对于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由需求部门直接办理采购和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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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项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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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实行工程项目岗位分工责任制。由行政部和有关科研业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科研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建议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概预算;经院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立项;行政部会同相关业务部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财务部参与可行性研究并负责审核概预算、筹措资金、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决算和竣工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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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加强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有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基建工程由行政部审核批准后付款,科研设备安装工程由各有关科研部审核批准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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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外投资控制
第五十八条 实行对外投资决策责任制,所有对外投资决策、提前或延期收回对外投资、转让核销对外投资等均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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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从内部控制角度,逐条分析判断该研究院上述制度规定中的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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