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财会[2012]121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升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科学、规范地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范围内大中型企业、地(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事会计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的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考试、考核、评审等程序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由省财政厅签发《吉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是用人单位聘任正高级会计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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