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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定于2013年9月、12月份在北京、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1、会计机构负责人; 2、高级会计师;3、已经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地点:北京、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三、培训内容:见附件。
  四、培训费用:由各国家会计学院按规定标准收取。
  五、   培训时间
  (一)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9期:9月1日-6日(行政事业类)。9月1日报到,6日返程。
  第二期:10月9日-14日(企业类)。10月9日报到,14日返程。
  第三期:10月28日-11月2日(行政事业类)。10月28日报到,11月2日返程。
  第四期:11月11日-16日(企业类)。11月11日报到,16日返程。
  (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9期:9月1日-7日(行政事业类)。9月1日报到,7日返程。
  第二期:9月23日-29日(企业类)。9月23日报到,29日返程。
  第三期:10月21日-27日(行政事业类)。10月21日报到,27日返程。
  第四期:11月11日-17日(企业类)。11月11日报到,17日返程。
  第五期:11月24日-30日(企业类)。11月24日报到,30日返程。
  第六期:12月2日-8日(企业类)。12月2日报到,8日返程。
  六、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报名链接网址如下:
  (一)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http://www.nai.edu.cn/,进入“招生培训”专栏,选择“福建省2013年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进行注册报名。
  (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http://online1.xnai.edu.cn:8081/regFieldAction.action?method=reg&prjId=1715(第1期为1715,第2期为1716,第3期为1717,第4期为1719,第5期为1720,第6期为1721)。
  上述报名以时间先后为序,额满为止。
  七、报名事项
  1、省财政厅将在培训结束后统一确认参训人员的继续教育课时,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便课程结束时学院进行学时登记。厦门学员需按照厦门市财政部门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2、为避免浪费宝贵的教学资源,凡已经报名的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培训班学习。已报名又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人员,其不良记录将记入个人会计档案。确实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本期培训的人员,应提前向学院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系人:赵老师   电话:010-64505154   郑老师  电话:010-64505158,传真:010-64566004.行车路线图请链接下列网址:http://www.nai.edu.cn/bottom/dljt.htm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系人:蔡老师,电话0592-2578167;崔老师,电话:0592-2578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