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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