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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财政局、广电(广电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精神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电影“2131”工程实施情况,特制定《福建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福建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1月27日
  福建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要求,加强我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公益电影活动进行直接补助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省、市、县(区)分级承担,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一个行政村一个月放映一场”的要求,确认放映单位当年公益放映场次,组织发放场次补贴,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对相应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
  放映单位负责实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并按要求向电影主管部门报告公益电影放映场次及放映情况。
  第五条 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区)场次补贴配套专项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的公益放映活动。凡通过公开招标、合同、合约确定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农村电影放映主体,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在行政村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第七条 国家规定农村电影场次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场。省级以上财政根据一村一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要求,按照财力保障县160元/场、非财力保障县120元/场的补贴标准对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给予场次补贴。财力保障县配套场次补贴资金不得低于40元/场、非财力保障县配套场次补贴资金不得低于80元/场,确保场次补贴资金达到国家规定不低于200元/场的标准要求。各地财政安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标准高于200元/场的,应继续保持原补贴标准,不得降低。
  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承担。
  第三章 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结余情况及下一年资金需求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财政厅根据公益电影放映计划和各地申报情况,统筹安排省级以上应承担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场次补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各地上报的放映场次和《福建省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回执单》后,每季度确认告知市、县(区)财政、新闻出版广电局部门及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单位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及补贴资金。
  市、县(区)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单位根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每季度确认告知的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及补贴资金通知,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放映员劳务费、订片费、宣传费、交通运输费、保险费用等直接与公益放映有关的活动。为方便、快捷从国家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订购农村公益电影片节目,省财政在下达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时,扣除应上缴国家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订片费(按各市、县(区)全年的计划场次数扣除,每场10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电影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益放映公示制度、放映回执审核制度、放映单位奖励制度、社会监督及举报制度,并报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第十三条 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回有关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村电影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