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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0号)*9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自2013年4月1日起,应使用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为保证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的正常运营,实现公路客运行业税收管理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为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式样不变,其监制章改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二、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继续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售。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