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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6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6额度仍为8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