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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是进行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保持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开展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河南省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一)2014年度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综合评价信息填报、缴纳会费、继续教育、业务报备、行业党建、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专职执业及出资情况;
  (五)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六)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涉案、涉诉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
  (八)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报送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从小到大排序;
  (三)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基本情况表(附件4);
  (五)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并把人员信息添加到行业管理系统内,凡是未在该表中登记的人员,申报注册时不予受理(附件5);
  (六)2015年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6);
  (七)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涉案、涉诉情况统计表(附件7);
  (八)2014年经社保医保部门盖章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数核定表原件或社保关系转移表;
  (九)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和托管缴纳费用发票,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
  (十)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4年度出具2份业务报告,需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直接打印经省注协审核通过的业务报告截图(见附件8),省注协将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
  上述年检材料按所统一报送,复印件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附件1-7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四、年检程序
  (一)自查阶段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自查,确定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如实填写《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连同其它需由本人提供的材料于2015年2月5日前交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2、协会代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注册会计师, 2015年2月5日前直接向所属注协提交年检材料。
  (二)审核阶段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为基础,在上报年检材料时必须及时更新、修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从业人员等信息,确保注册会计师年检数据及行业信息系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年检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审核并整理成册,连同年检工作总结和相关电子文档于2015年2月10日前报送所属注协。
  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省注协会员部。
  (三)检查阶段
  1、各市注协负责本市注册会计师年检初审工作。各市在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程序,提高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在鼓励事务所自纠自查的同时,加强实地检查的力度。对于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和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股东),全部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考勤记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对每位注册会计师提出年检意见,汇总后分别于2014年3月5日前将年检上报材料、年检工作总结、实地核查报告上报省注协会员部。
  2、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由省注协会员部直接负责,在2014年全省事务所分类评价排名中c类的省直管事务所及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股东)为实地检查重点,具体检查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
  3、省注协将对各市注协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凡发现市注协在年检工作中出具不当意见或信息不真实的,将扣减年度综合考评相关分值;情节严重的,将提出通报批评。
  五、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如未按要求完成综合评价信息上报、未缴纳会费、未缴纳党费、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严格执行业务报备制度或自律公约制度等;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暂停业务处罚期间的;
  3、注册会计师在暂停全部业务处罚期间的;
  4、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薄弱以致矛盾严重,尚未妥善解决的;
  5、具有其他执业资格在相关机构注册的;
  6、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
  7、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
  8、涉嫌重大违规尚未结案的;
  9、党组织关系与注册关系不在同一机构且无正当理由的;
  10、其他需暂缓通过年检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截止2015年6月30日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4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
  8.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9.协会代管期满12个月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10.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三)省注协将根据年检上报审核情况,在会计师事务所上报年检信息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公告。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年检结果正式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所有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会员部加盖年检专用章,过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纸质年检材料而影响全省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的,视同放弃注册会计师年检资格,按未参加年检情况处理。
  (二)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撤销或吊销注册。
  (三)年检期间暂停办理转所事宜。
  (四)凡暂缓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签发报告。
  (五)被注销、撤销或吊销注册及未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六)需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在上报年检材料的同时,须交近期1寸照片1张,粘贴至《2015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需换证人员照片汇总表》(附件10)。
  (七)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再收取年检公告费。
  (八)为强化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人员的社会监督,省注协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确保年检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
  联系电话:0371-65741661
  邮箱:hnnj@126.com
  联系人:陈文晓
  附件:
  ⒈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⒉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⒊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⒋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⒌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⒍2015年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⒎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涉案、涉诉情况统计表
  ⒏2014年经省注协审核通过的业务报告截图
  ⒐2015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需换证人员照片汇总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