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可任前海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但是須有最近連續5年的執業經驗,其中在內地執業不得少于3年。《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修訂草案)》近日公開征求意見。
港人可任前海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于1995年2月24日通過,此后經過2002年和2007年兩次修訂。近年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再次修訂。
根據“特區中的特區”前海允許香港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相關規定,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了相關細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可擔任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但該專業人士在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同時,還需具備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這“雙證”。
內地居民不得低于合伙人總數51%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還需具備以下條件:成為合伙人前5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業懲戒;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最近5年連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該會計師事務所成立后每年應當至少有180天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等。
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伙人人數不得低于合伙人總數的51%;合伙人中內地居民的累計表決權不得低于51%;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6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者,應當是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并由內地居民擔任。
拓寬注冊會計師服務范圍
此次修訂草案還拓寬了注冊會計師的服務范圍,要求企業內部控制鑒證和審計業務、財政專項資金審計業務及出具有關報告等業務須由注冊會計師承辦。此外,新增可由注冊會計師辦理的業務還包括:資信調查、業績評價;開展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并購重組、投融資決策咨詢服務;政府購買的專業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