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1、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培训可以采用的形式及所需的确认材料详见附件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将作为聘任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作为职称评审评价指标之一,设置为权重项占3%,设置为加分项则为总分值的3%。
湖南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2、有关基地、系列、部门等在组织公需科目培训前,必须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安排、培训教材、拟培训人员范围)的电子版与纸质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备案;各市州各部门开展网络培训的,必须将培训课件、培训教案等相关资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备案,否则培训结果将不予确认。
  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州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于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4、全省采用统一格式的合格证明件作为高级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证明(见附件1,市州统一免费领取),申报材料中继续教育已验印登记的年份,凭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即可获得职称评审中继续教育相应加分,无需重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