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每日一练(06.01)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在备考中级经济师考试时,坚持每天做几道习题,其实就是一种积累,能够在润物细无声中提升大家的备考效果。因此,我们就继续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每日一练吧!
中级经济师考试每日一脸
 
4、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第三人丙是乙的债务人,现乙已无其他财产,甲欲行使代位权。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乙主动向丙追讨欠债的同时甲可以介入行使代位权
B.甲只能以乙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甲行使代位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D.甲的代位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5、根据《担保法》规定,即使下列单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但只有()可以作担保人。【单选】
A.某公立学校
B.某公立医院
C.某公益社会团体
D.某企业法人
6、关于合同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债权转让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才有效
B.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均应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才有效
C.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
D.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只要通知了合同相对方就发生效力

【答案与解析】

中级经济师考试每日一练答案解析

第一题答案是C

[解析]: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题答案是D

[解析]: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三题答案是C

[解析]: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知识点】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1、代位权

(1)含义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经济师【提示】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2)行使
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行使其代位权。

2、撤销权

(1)含义
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经济师【提示1】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或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
经济师【提示2】转让价格高于或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30%,一般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2)行使
行使撤销权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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