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科目中,社会保险这块每年都是必考,生活中也是经常会接触到的,下面一起来学习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自2006年开始,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5.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4.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5.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调剂使用。

  四、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
  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3.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五、工伤认定的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视同工伤的情形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不认定工伤的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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