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1号)规定执行。详情请看下文!
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能力水平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国内外经济管理前沿的学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全面了解掌握国内外最新宏观经济政策,最新经济管理方法和经济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能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评估经济项目和活动方案。
  (四)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五)能够指导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专业能力水平。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班子成员分管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
  (二)主持大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重要经济职能部门(战略规划、生产运行、市场开发、投资改造、人力资源、法律实务等)工作5年以上。
  (三)从事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中外投融资、改制重组、兼并联合、管理创新等经济实务工作5年以上,并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济和管理项目3项以上。
  (四)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5年以上,并为主完成(排名前3)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3项以上。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
  (一)主持或分管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连续5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二)主持或分管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近3年年平均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或年平均纳税1亿元以上,或年平均新增就业1000人以上,承担良好的社会责任。
  (三)主持制定本单位改制改革方案、大型投融资决策、管理创新方案等,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增加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
  (四)主持过1项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或2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或主持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规范等,经设区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五)作为负责人,在战略规划、生产运行、资产重组、金融创新、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管理、节能环保、降本增效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人员,在上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得到设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
  (六)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较高水平经济分析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或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七)积极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近5年在省内外有影响的经济论坛、学术年会、研讨会或报告会上专题演讲3次以上。
  (八)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出版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著作1部(合著的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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