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级经济师只能通过评审获得,而评审是由各个省自行组织的,因此评审申报条件可能存在不同,但是一般都是包含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与业绩要求等方面条件。下面以四川省为例,来看看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吧!
正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是什么?
  一、正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是什么?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八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1.熟练掌握和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对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或具有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经济师工作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3.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本人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2项以上。
  4.工作经历要求,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政策研究,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策性亏损除外)。
  (3)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l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5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4)主持或主要参与3项以上国家、省(部)级、市(州)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5)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重点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省级以上部门实践应用2项以上。
  5.业绩要求,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直部门一等奖的表彰奖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获得市(州)党委、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类项目一等奖或同级相应奖项,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4)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10年以上)参与中型以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省、市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并作出突出贡献。
  (6)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有效采纳依据)。
  (7)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获省直部门的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确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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