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申报青岛市2023年度高级经济师评审的考生请注意:青岛市经济高评委办事机构网上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17:00,以呈报部门在系统内首次提报至青岛市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详情请看下方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要求,现将报送2023年度我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我市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
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二、有关政策
(一)申报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的人员,应符合《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工信人〔2020〕162号)所列相应职称申报条件,其中,参加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的,必须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60分及以上)。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四)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按照《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时,近5年内(职称申报年限少于5年的按实际年限)按规定每年应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和审验。“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及《关于做好2023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申报方法步骤
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呈报部门复核的办法,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评审材料逐级呈报至青岛市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经济高评委办事机构”)。未经逐级审核同意的材料不予受理。
各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咨询方式详见附件1,填报开始前请务必先与主管部门、呈报部门确认申报路径。
(一)个人申报
1.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依次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连同其他纸质材料报工作单位审核。
2.申报人员应按照要求,通过申报系统据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附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材料报送及填报要求见附件2)。除申报材料外,需同时提供《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照表(高级经济师)》(附件3),职称申报人签字,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在申报系统上传至“上传其他附件”板块。
(二)单位民主评议推荐及材料审核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做好申报前公示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如有必要的,应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纸质原始材料进行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清晰、完整,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2.用人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审核无误且公示无异议的材料,通过系统将本单位申报人员的信息汇总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3.用人单位应将《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详见附件5)、公示记录等申报推荐的过程性材料完整保存备查。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及公示情况进行把关。审核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送呈报部门审核。
(四)呈报部门复核呈报。呈报部门负责对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统一呈报市经济高评委办事机构。有涉密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呈报部门统一线下报送。
(五)严格审核把关。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并告知原因。申报人员应及时查看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并接收退回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申报人员可在系统中查询本人评审材料审核进度,“当前状态”栏目显示“申报结束”即为市经济高评委办事机构审核受理。受理的材料将送交青岛市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的最终评审结果将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五)送交《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评审费
1.经市经济高评委办事机构审核受理的申报人员,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一式2份,A3纸型双面打印,以下简称“《评审表》”),个人须在此表上由本人亲笔签署《诚信承诺书》,连同评审费,送交到所在工作单位。
2.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评审表》审核无误并确保由申报人员本人在“诚信承诺书”栏签字后,在“单位意见”栏填写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汇总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评审表》,连同评审费,报送至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评审表》审核无误后,在各自意见栏填写意见、签字并盖章,在市经济高评委办事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将《评审表》,报送至市经济高评委办事机构。
4.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文件,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收取评审费每人次360元。请主管部门、呈报部门与市经济高评委办事机构联系获取青岛市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二维码,并进行扫码缴费。
5.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将返回盖章后的《评审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存入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档案。各呈报部门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月内,将《评审表》取回。《评审表》上不得涂改,也不得手动标注任何标记。评审不通过人员,不再返回《评审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职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职称工作的宣传、指导,做好组织发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抓好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宣传发动、职称申报、审核和督促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市职称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标准条件和申报推荐程序,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按照要求按期申报。本年度不再集中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过程中对网上填报的有关情况及附件有疑问、需与纸质原始材料进一步核对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单位、主管部门等应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申报。
青岛市经济高评委办事机构网上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17:00,以呈报部门在系统内首次提报至青岛市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报送《评审表》和评审费时间原则上为网上申报结束后一周内。
(三)严肃职称纪律。专业技术人员应诚信申报,对通过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通过未建立真实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职称等弄虚作假获取的职称,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参评资格。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严格履行申报人员的推荐公示程序,组织好材料呈报工作,对未履行评议推荐公示程序的,取消参评资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环节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解决,对因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