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同步发布:关于组织韶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及《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2023年度韶关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3年度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4年1月至3月,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按照省的要求,在韶关市和各县(市、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申报途径
(一)常规评审
1.申报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韶关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见附件2)
2.针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设有专门职称申报点(附件3),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其中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未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注册的主管部门和非公企业(组织)请及时与当地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联系,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申报人个人账号自行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注册获取。
(二)委托、推荐评审
凡委托和推荐评审的申报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其中韶关市有中级评委会的,须经中评委审核确认并汇总名单后,按省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前至少7个工作日统一报送至韶关市人社局开具委托函或推荐函,市人社部门不再受理个人提交委托或推荐评审的材料。
中省驻韶单位需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应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单位同意委托的函件,评委会方可受理。
(三)贯通评审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7号)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评审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
其中,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仍由对应的省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程序:个人申报(纸质材料与系统申报同时进行)—单位审核公示—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评委会受理审核(市级无评委会的由单位统一报送)—市人社局审核并开具委托函委托省高评委评审。具体以各系列专业贯通评审通知为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高技能人才贯通评审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的通知》(韶人社函〔2022〕117号)要求执行。
(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
从外省和中央单位调入、军队转业、个人自主择业创业到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想要获取我省职称的,需按照我省现行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原职称重新进行评议和认定。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重新评审:由我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需按照我省现行评审标准和程序参与常规职称评审,重新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或备案,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2.职称确认: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的确认申请(不单独确认),由开展高一层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
通过全国统考或全国范围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的职称,在全国范围有效,无需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有条件的行业领域,可探索对学历、社保凭证、在职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具体由各评委会另行通知。
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一)网报要求:申报人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完成线上申报。(系统须上传清晰红底或蓝底证件照(大小100KB以内,像素不小于128x180),不可使用白底证件照、自拍照或翻拍照等。
(二)纸质材料要求:除教师和体育教练员等系列以外,其他各类专技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均须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样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原则上按以下要求提交,各行业评委会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
(三)其他材料要求
1.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技人才重新评审和确认
重新评审申报材料:与常规评审申报材料相同。
确认申报材料:职称确认申报表、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2.贯通评审
贯通评审使用的纸质申报材料与常规评审相同,申报人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表二)现职称栏目写清本人的技能等级。具体业绩成果材料以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为准。
3.初次考核认定
申报人提供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及业绩成果材料,具体业绩成果材料以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为准。
六、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履行第一审核职责,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合法性审核: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真实性审核: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完整性审核: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有经验证人验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时效性审核: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是否按调整后的方法计算,材料申报时间、公示时间、盖章审核时间前后是否矛盾。
2.用人单位须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出通知后第二天起算)。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材料受理审核工作。一要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评审范围和条件,是否与送评材料目录相符,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二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补正后可继续申报的,原则上不得影响二次申报。三要执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制度,重点审查申报人学历证、职称证和学术成果,发现问题及时向人社部门反映,确认造假行为或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的记入诚信档案,尤其对往年持虚假材料申报评审的人员更要严格把关,确保三年内不予参评。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韶关市汇总市属和各县(市、区)属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关信息(附件2),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形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同时在官网或以相关途径进行公布。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原则上各县(市、区)已经成立评委会的,均应开展职称评审,按常规受理材料,申报人数较少、难以组建评委专家库的,可吸纳相近专业或本专业相邻县(市、区)具有相当级别职称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也可与相邻县(市、区)合作开展评审。从今年起,市属各中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已成立评委会的县(市、区)申报人的材料。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出通知后第二天起算)。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
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九、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一)向韶关市级评委会申报评审的,初审通过后才能进行缴费,收费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逾期未缴费的申报人,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各评委会办公室统一登录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开具缴款通知书,申报人缴费方式:
1.PC端缴款方式:缴款人访问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
(http://ggzf.czt.gd.gov.cn/onlinePay/),输入缴款码或单位通知书号,完成查询及缴费,系统实时生成电子缴款书。缴款人可以下载电子缴款书,也可以点击缴费按钮,扫描二维码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渠道进行缴费。
2.手机端缴款方式:缴款人可以通过“广东财政”微信公众
号或者“粤缴费”小程序访问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手机端,输
入缴款码或单位通知书号,完成查询及缴费。
3.扫码缴费:缴款人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直接
扫一扫电子缴款书二维码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系统实时生成电
子缴款书。
(二)委托(推荐)省或外市评审的,向所委托(推荐)的
评委会缴费。
(三)申报高级职称的,向省高评委缴费。
(四)在各县(市、区)评委会评审的,按当地人社部门要
求的方式缴费。
十、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全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要建立申报人和评委专家诚信档案,对弄虚作假获得评审资格或评审通过的申报人,以及不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评委专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和是否继续从事评委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监督管理
韶关市人社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工作。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职称评审工作严格落实“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制度,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有以下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是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将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二是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价标准条件;违反评审程序规定等行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属各评委会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填写好附件6关于申报材料受理审核责任人名单,报韶关市人社局专技科。
十一、其他要求
(一)完善评委库管理
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3年1期的核准备案管理,各级评委会办公室须尽快完成本级评委库的清理征集补充等工作,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向对应权限人社部门备案。
(二)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入县下乡”职称激励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县域流动的职称倾斜政策体系。
各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加快培育乡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部署精神,抓好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基层职称倾斜政策落实落地。根据《<关于构建统筹城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若干措施>重点任务实施清单》,一要落实职称制度改革,推动卫生、教育、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基层职称倾斜政策落实完成。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单列评审,单独组织职称评审机构,单独设立职称评审标准;在乡镇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突出评审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避免学术化倾向,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取得农业农村专业人才中级职称后,在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二要深入开展“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拓宽专业领域范围。支持各地结合本地“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的专业特点、产业结构实际,新增评审专业,促进“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队伍规模的壮大。明确将烹饪、家政专业的申报对象由非公单位的基层一线人员扩大到非公单位、国有企业从事烹饪、家政工作的人员。三要加大力度实施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实际的职称评价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服务基层或对口支援工作经历的规定。落实中小学城镇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业学校任教经历的规定;落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的规定;在农业职称评审中,评审业绩要求突出服务基层经历,强调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能力。四是完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认定机制,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的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对于参加省内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人才“组团式”帮扶,在县域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1年以上的,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评审。
各地人社部门还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县以下其他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称“双定向”)工作,尽快摸清底数,认真研究出台本地区本行业基层职称“双定向”具体实施方案。基层职称评审条件可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重点考察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需出台基层职称“双定向”实施方案的行业,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初稿拟定报韶关市人社局专技科。
(三)进一步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进一步畅通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工匠”、“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等两项重点评审
各地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部署和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宽专业领域,扩大人员范围,优化评价机制。认真部署实施2023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培育更多“土专家”、“田秀才”,加快我市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五)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职称社会化评价功能,全力开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为广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除各县(市、区)人社局为固定职称申报点外,要根据实际需求,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园区或企业建立职称申报点,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六)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部署时间,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下发评审通知,并报韶关市人社局备案。除大数据工程等新增设立的专业外,其他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必须按省的要求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省人社厅将于8月底前关闭各级人社部门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权限,届时将无法制发证书。韶关市人社局按市属各行业预计申报人数和往年评审情况,拟定开评时间和资料报送时间(附件4),并征求了各评委会意见,请按此安排组织落实。各县(市、区)人社局也要对本地评委会开评时间和资料报送时间进行预排并抓好落实。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和材料上报,所造成的后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评委会负责。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部署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衔接问题。对于迟迟不开展职称评审、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称评审单位,省、市人社部门将联合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
(七)严肃规范职称评审行为
各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工作环境,加大力度开展职称领域中介机构整治。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号文规定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其它费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粤人社发〔2023〕32号文,及国家、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2.韶关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3.韶关市非公职称申报点一览表
4.市属各系列专业职称开评和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表
6.2023年度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受理审核责任人名单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3日
原文标题:关于组织韶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rsj.sg.gov.cn/ywzt/rsrc/zyjs/content/post_2545305.html
以上就是【广东韶关2023年高级经济师评审受理申报时间:2024年1月至3月】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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